乐清上班族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975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普法案例|在家安装摄像头监控伴侣,合法吗?

[复制链接]

253

主题

253

帖子

265

积分

小一

Rank: 3Rank: 3

积分
26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小清说法 发表于 2024-11-8 20:5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2017年,伊某与达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和睦相处。但达某性格多疑,怀疑妻子出轨,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摄像头监视妻子。伊某发现后,觉得丈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其拆除摄像头。达某不同意,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导致感情出现裂痕。伊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达某离婚。



  法官承办此案后,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了解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达某称是为了安全才安装摄像头,并不是监视妻子,不同意离婚。法官心劝解并释法说理,表明私自安装摄像头的法律责任,双方情绪有所缓和。达某同意拆除屋内摄像头,为了家庭财产安全,保留院落内的摄像头,伊某对此表示同意,二人重归于好。

权利义务清单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每个人的隐私权都应该得到尊重,夫妻之间也不能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未经女方同意,男方私自在房间里安装摄像头,侵犯了女方的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发现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处理。

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乐清上班族网 ( 浙B2-20100310-1 )

GMT+8, 2024-12-22 20:40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