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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进一步推进我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大荆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两起违法事件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一:2023年03月14日,经社会举报发现叶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大荆镇一品国际商业一楼西步梯垃圾亭有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荆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存在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行为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且限期内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叶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案件二:2023年03月15日,大荆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鲍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大荆镇荆山南路15号有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且限期内改正,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鲍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来源:乐清大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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