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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朱古腻 于 2021-8-21 15:14 编辑
【案情介绍】
我市执法人员对某卫生室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内有一名医师正在为患者手部伤口消毒,所使用的消毒剂为碘伏消毒液,由山东某公司生产。
当执法人员问及能否出示该品牌碘伏消毒液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卫生室在购进此品牌碘伏消毒液时未向进货公司索取该品牌碘伏消毒液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最终,该卫生室因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而被处以35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五条“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风险警示】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因其相对较高的风险程度,在销售和使用之前,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如若不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和使用单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一案件处罚的落地,也给广大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消毒效果,与医疗安全和病患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对消毒产品的索证和进货检查验收,是确保医疗机构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安全有效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消除院感隐患的重要措施。
来源:乐清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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