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取缔雁荡镇中心菜市场施[size=21.3333px]*娟制冰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违法生产制冰和工商注册登记所属经营范围严重不符的违法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朱*妙,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91X,住址:乐清市雁荡镇上阳村******号。联系手机:1396872****。 被举报人:施*娟,女,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系乐清市雁荡镇中心菜市场施*娟制冰店老板。 被举报人:林*丹,系雁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尊敬的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们好! 我叫朱*妙,是乐清市雁荡镇上阳村村人。现实名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雁荡镇中心菜市场施*娟制冰店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违法生产制冰(无生产制冰审批手续)和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严重不符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加工蔬菜保鲜冰块、海鲜保鲜冰块和降温冰块进行批发售卖,涉嫌违法生产加工制冰和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严重不符违规行为。而且在未依法取得生产制冰审批资格下,违法生产加工(非食用)冰块,令人震惊的是车间锈迹斑斑,脏乱不堪,卫生环境堪忧。雁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时常巡查,竟没有发现该违法生产加工(非食用)制冰店。令人质疑:到底是故意隐瞒知情不报,还是违法不查并涉嫌包庇和严重渎职不作为!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营范围为售冰不是制冰 乐清市雁荡镇中心菜市场施*娟制冰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生产制冰审批手续和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严重不符等违规违法事实情况如下: 1、根据雁荡镇施*娟制冰店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时间是2018年1月5日,其经营范围所述冰块(非食用)销售,注册登记地址为雁荡镇中心菜市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违法生产制冰,请求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查处! 2、依据雁荡镇施*娟制冰店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是2018年1月5日,其经营范围为冰块(非食用)销售,注册登记地址为雁荡镇中心菜市场,该场地在未经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审批,违法生产加工蔬菜保鲜冰块、海鲜保鲜冰块和降温冰块进行批发售卖。请求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查处! 3、另据雁荡镇施*娟制冰店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是2018年1月5日,所属行业为零售业,经营范围却被篡改为:冰块(非食用)销售,与注册登记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严重不符?请求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查处! 4、雁荡镇施*娟制冰店,根据注册登记时间是2018年1月5日,地址为雁荡镇中心菜市场。据登记注册信息,施*娟制冰店擅自在雁荡镇中心菜市场已经违法生产制冰批发售卖7年了?更何况依照工商注册登记,雁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应该是了解和知情施*娟制冰店原来是从事冰块(非食用)销售和批发,并未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存在违法生产制冰事实。雁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存在知情不报,违法不查,涉嫌严重渎职不作为?请求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追究雁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涉嫌包庇施*娟制冰店违法生产和严重渎职不作为? 地下室违法生产现场 地下室违法制冰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乐清市雁荡镇中心菜市场施*娟制冰店,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违法生产制冰(无生产制冰审批手续)和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严重不符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加工蔬菜保鲜冰块、海鲜保鲜冰块和降温冰块进行批发售卖。另外雁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存在知情不报,有法不依,涉嫌包庇其违法生产和严重渎职不作为事实。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更令人震惊的是雁荡镇中心菜市场车间锈迹斑斑,脏乱不堪,卫生环境堪忧!所以举报人请求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员下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查处取缔施*娟涉嫌违法生产的制冰店,并依法追究雁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违法不查和涉嫌包庇其严重渎职不作为责任! 举报人:朱*妙 手机号码:1396872****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