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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位于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402号的乐清市城东阿节味道小吃店(经营者:季**,使用面积:900平方米,使用性质:饭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之规定,由于该单位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被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符合《温州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减轻基准》(试行)中的减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由季**负责投资经营的乐清市城东阿节味道小吃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将由季**负责投资经营的乐清市城东阿节味道小吃店停产停业;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6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4月27日。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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