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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职了、庆祝了、喝多了、冲突了、开除了、获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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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说法 发表于 2024-4-3 14: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升职加薪本是一件高兴事,有喜事难免要和亲朋好友分享。把酒言欢来助兴,怎料酒后冲动,同事间起冲突,误伤**。公司下了重处罚,升职加薪已无望,就连饭碗也搭上。

升职加薪兴致高
请客酒桌伤**

2018年10月,曹某在入职某公司后一直在京外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曹某从普通店员一路升至为华中大区经理。为庆祝升职加薪,曹某邀请了直属**马某、新入职的同事张某等一行人于当晚21:00到公司附近的饭店就餐。

一开始用餐,大家一边喝酒一边聊天,气氛很是融洽。新入职的张某端起酒杯:“曹哥,敬您一个”,曹某说:“作为新来的,你得跟老员工挨个喝啊”,马某端起张某的酒杯将酒倒入曹某的酒杯中,说道:“他是新来的,你替他打一圈”,曹某笑着说道:“这可不算,得他自己来”,马某觉得没面子,训斥曹某并要求曹某称呼自己为大爷。碍于**面子,曹某喊了马某大爷后越想越气,加之酒精作用,又与另一名同事发生口角,一气之下拿起骨碟扔向同事,结果扔歪砸到马某的鼻子。马某随即就医并报警。

酒醒后悔忙认错
公司决定不轻饶

“我请大家吃饭是想联络感情,让新员工赶快融入公司大家庭,误伤了马某,让**丢面子了,我一直道歉,愿意接受各种惩罚……”事发后,曹某第一时间给公司其他**发微信解释事发起因、经过。公司**回复:“不管你过去在企业做了多久,但本次事件你已经造成同事面部受伤,这是事实。后面能否恢复好,大家不得而知,所以赔偿和辞退是公司的决定。”曹某继续表达自己的歉意:“我跟着公司也好几年了,市场做得怎么样都知道,酒我也喝了,大爷我也叫了,该赔的一定赔,我没有要破坏公司的意思,只要有口饭吃……”

事发一周后,曹某收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曹某以个人名义邀请部分员工一起聚餐,饮酒后言行无状,侮辱谩骂员工、扔东西打员工,最严重的是用骨碟打伤马某,导致马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公司决定与曹某解除劳动关系。

辞退拘留事未了
仲裁诉讼把理讨

事发两个月后,公安机关就曹某在聚餐过程中误伤他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曹某的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决定对曹某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五日。

双重打击下,曹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中,公司称解除依据是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与公司雇员、客户发生直接冲突,影响公司经营秩序、内部团结或公司形象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机构认为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曹某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经营秩序、内部团结或公司形象,裁决支持曹某的仲裁申请。

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并提出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在公司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或恐吓、威胁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属于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曹某当晚的聚餐行为属于公司团建且尚在上班时间,应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一审法院认为聚餐是曹某决定受邀约的人员、时间、地点,曹某订餐但从未要求过公司报销,当晚21:00也超过曹某平时的工作时间,曹某也确实未从事本职工作,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表述了有关曹某以个人名义邀请部分员工一起聚会的内容,故不应当视为公司团建,并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作生活需分清

规范管理防纷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曹某的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需要进一步结合曹某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起因以及其行为产生的影响等来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及其是否达到严重违纪程度。事实上,曹某与同事的争执、误伤发生在下班后,事发地点并非工作场所,同事间聚餐氛围私密、轻松,事件起因为同事间酒后言语失当,与工作无关,最终造成的影响范围也仅是参与聚餐的人员,曹某的行为并未对公司的经营秩序、内部团结或公司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公司将曹某辞退过于严苛。

解除劳动合同会对劳动者产生非常大影响,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不仅影响其经济利益包括有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而且也影响劳动者的职业声誉,关乎未来再就业,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应当秉持审慎原则,坚持最后手段原则,穷尽其他管理措施依然不能使劳动关系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再行采取。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合法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吸引、激励劳动者,使劳动者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营造积极、团结的工作氛围。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才能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实现发展的目标。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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