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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浙江有了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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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说法 发表于 2024-4-1 16: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为规范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实现充停、充换场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目标,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



充停、充换场所不能建在哪里?电动自行车怎么停放?如何保障消防安全?《导则》对多方面提出了规范。

指标与选址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充电插座数量与电动自行车数量之比不宜低于1:3。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宜合理分布、相对集中设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和公交车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临近宜设置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可设置在主体建筑一层、半地下室和地下一层;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且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大于7m。充换场所应设置在地面层。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不应与易燃易爆场所贴邻,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穿越,充换场所不应与人员密集的场所贴邻。

场所布置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可分为独立式充停场所和附建式充停场所,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0m,电动自行车的停车方式可采用垂直式和斜列式。



 电动自行车充换场所可分为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换场所和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换场所。

独立式充换场所的充换电柜前应划分换电操作区域与停车区域;换电操作区域宽度不应小于1m。

附建式充换场所应设置为独立的电动自行车充换隔间,每个电动自行车充换隔间面积不应大于5㎡,每个电动自行车充换隔间应靠外墙布置,并设置不小于1㎡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或采取其他合理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

充电设施与场所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采用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设置应满足供配电设计要求,并留有一定裕量。配电线路选择和敷设应具有防止外界撞击损伤的措施。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本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单仓电池事故不能影响其他单元的充电安全,且不造成二次事故。
  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充电设施应设置防水措施。设有锂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充换隔间应采用防爆型灯具,隔间内不应设置开关和电源插座。



消防安全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应设置在非机动车库防火分区内,并应划分电动自行车充停单元。每个单元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单元之间除通道外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单元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应采用隔断或隔墙分隔。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除独立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外,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当位于室内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应确保其不被遮挡。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在便于救援人员操作的明显位置设置能快速切断起火区域非消防电源的装置。
  除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外,对于地上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和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当其单个充停单元建筑面积大于50㎡或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导则》还明确,具有公共运营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明示运营机构的名称、运营时间、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计算方式、服务热线、救援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宜显示当前充换电设备可供使用情况。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建立日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其安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用户应使用原厂配置充电器,不得混用其它类型充电器。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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