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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开一则关于乐清某某某某网络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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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乐清某某某某网络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5)55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某某某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某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因当事人发布广告的时候,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改正,不再责令改正,本局决定最终处罚如下:1、罚款21000元。2、没收广告费用100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发布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发布含有禁止性内容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同时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进行发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同时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进行发布的行为。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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