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有一则名为:乐清市壹壹美容店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公布。
案件名称:乐清市壹壹美容店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5〕35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某某美容院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彭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13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以260元/支的价格销售***共7支,违法所得共计1820元(已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改正、停止经营,且违法所得1820元已予以没收,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4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