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乐清市某医院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医保行罚决字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5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串换诊疗项目、分解项目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258817.69元;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2258817.69元,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258817.69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以及《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乐清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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