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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乐清市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没收涉案过期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监处罚[2024〕1112号;
案件名称:
乐清市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
乐清市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有过期的盐酸二甲双胍片(批号XXXXXX)5盒,葆宫止血颗粒(批号XXXXXX8盒,益脉康胶囊(批号XXXXXX)24盒,妇科调经颗粒(批号XXXXXX7盒,硒酵母混悬液(批号XXXXXX)4盒,大补阴丸(批号XXXXXX)14瓶,上述过期药品和未过期的药品混放。
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
后据当事人交代,益脉康胶囊(批号xxXXXX)和硒酵母混悬液(批号XXXXXX)是亲戚买来给家人吃的药,并不是用于销售。因家人过世,没有及时整理,被我局发现。
剩余的药品包括:
盐酸二甲双胍片,国药准字H20055785,规格:0.25ax60片/盒,生产日期:2022.5.3,产品批号:xxXXXX,有效期至:2024.4,生产厂家: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共有5盒,单价10元/盒;
葆宫止血颗粒,国药准字Z20103059,规格:15gx6袋/盒,生产日期:2022.5.08,产品批号:XXXXXX,有效期至:2024.04,生产厂家:天津中盛海天制药有限公司,共有8盒,单价25元/盒;
妇科调经颗粒,国药准字Z20026673,规格:14g/袋x10袋/盒,生产日期:2022.04.14,产品批号:XXXXXX,有效期至:2024.03,生产厂家:福建省泉州罗裳山制药厂,共有7盒,单价15元/盒;
大补阴丸,国药准字Z33020137,规格:60g/瓶,生产日期:2020.04.15;产品批号:XXXXXX;有效期至:2024.3,生产厂家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共有14瓶,单价25元/盒。
盐酸二甲双胍片进货10盒,在有效期内销售了3盒剩余7盒在近效期内以销售的形式将库存清零,其中5盒被我局现场扣押了,还有2盒已过有效期的上述药品被当事人以5元/盒的价格售出(未开具销售凭证)。
以上4种药品合计货值715元,认定违法所得1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之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使用劣药;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涉察过期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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