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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扶老人自己受伤,法官:好人应当得到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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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说法 发表于 2024-11-28 20: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眼见老人即将摔倒,
他立即挺身而出护住老人,
却意外导致自己腿部受伤。
因见义勇为而受伤,
损失谁来担?
法院又将如何判?

  2023年12月4日上午8时许,小郝(化名)与时年69岁的陈阿姨(化名)共同乘坐某地铁站内上行自动扶梯,此时陈阿姨恰好站在小郝前方。
  电梯上行过程中,陈阿姨站立不稳眼见将要向后摔倒,小郝及时施以救助帮忙扶稳,陈阿姨因此并未摔倒。但事发突然,小郝自己却因冲击力大而摔倒致腿部受伤。
  事发当天,小郝便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并遵医嘱固定支具、定时复查及休整。
  次日,小郝向当地警务处反映情况,通过调取监控找到被救助人陈阿姨。小郝表示希望陈阿姨给予自己适当补偿,但遭拒绝。
  事后不久,小郝因救助老人、见义勇为的行为获得了当地宣传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小郝决定将陈阿姨诉至法院,要求陈阿姨补偿其医疗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善人善举有法可依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案中,原告小郝与被告陈阿姨之间属于陌生人关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保护或扶助义务,小郝为保护被告陈阿姨民事权益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因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小郝因实施救助行为受到的损失,作为受益人的陈阿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认为,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故需综合考虑原告小郝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据此,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小郝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被告陈阿姨补偿小郝7000元。
  法官表示,这既依法确保施救者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也没有不当加重被救者的负担,实现“好人有好报”。判决后,陈阿姨已支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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