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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乐清市全面启动“蓝电行动”以来 乐清公安交警部门持续加大对辖区电动自行车 改装、拼装、加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然而 仍有部分商家为了眼前的利益 违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加装 给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使用 埋下了巨大隐患 这不 又有一位商家被处罚了 ……
7月26日15时30分许,章某在水鹤线大荆镇蔗湖村路段为电动自行车加装雨棚,实施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2项到4项和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乐清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商家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改正。
法律链接:
01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02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中有规定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 不仅违反法律法规 更会带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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