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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开一则对于案件名为:乐清市某某便利店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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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乐清市某某便利店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5]59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某某便利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祝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再责令改正,处罚如下:罚款209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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