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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乐清市粉先生牛肉粉店(个体工商户)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案。
主要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因店铺改造升级当事人于2025年3月22日通过广告公司印制3个广告牌子挂在店内,其中里面的一块宣传牛肉汤好处广告牌上印制有“补益气血,调理脾胃,活血舒筋,暖胃功效,防寒抗病,气血双补,补肝肾,益精明目”“牛肉汤特别适合孕妇、正在发育的儿童和受到骨质疏松威胁的中老年人食用”医疗广告用语。上述广告内容是由当事人査找的,交由乐清市**加工厂印制,印制3块广告牌的费用是1390元,当事人提供了广告费用制作票据,并提供了广告费用微信转账记录。广告牌制作收费是根据广告牌面积收费,折算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牌制作费用为570.63元。因本案中广告发布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布时间较短,发布广告后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属于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査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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