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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5]3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中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谭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10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4年7月,当事人浙江中贵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4台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灯具)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2日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灯具),不再重复责令停止销售。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没收违法所得880元。
- 罚款1720元。总计罚没款2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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