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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售酒说“不”!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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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之窗 发表于 2022-4-15 09:2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相对于成年人,
未成年人过早饮酒容易危害身体发育,
还可能引发恶性的饮酒事件。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保障未成年人消费安全和身心健康,
近日,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开展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
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整治行动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要求,采取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并举的方式,重点对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内的食杂店、商超等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单位营业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销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等情况,同时向商家宣传关于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法律规定,引导经营者树立保护未成年人意识,主动拒绝未成年人购买酒类产品,对无法确定是否为成年人的情况,需核验身份证件,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识。截止目前,共出动50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08家。
下一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检查力度,对违法向未成年出售酒类商品以及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乐清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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