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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居间介绍他人非法收购野生穿山甲,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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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逗比我自豪 发表于 2021-10-20 14: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案件详情
2018年间,受援人孙某某介绍田某某(已判刑)向张某某(已判刑)非法收购野生穿山甲。当年1月29日下午13时许,张某某在宁波往台州临海方向距离临海南高速出口约2公里处的高速应急车道处,以27000元的价格向田某某出售2只活的野生穿山甲,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两只活的野生穿山甲疑似物。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马来穿山甲,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另查明,查获的穿山甲已由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接收,从田某某处查获的赃款27000元已被没收。
2020年8月7日,乐清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通知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孙某某提供辩护。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于当天指派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余文静律师为孙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本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受援人均不认罪,坚持:1、自己没有主动联系买方田某某,没有向买方田某某主动推销向卖方张某某购买野生穿山甲;2、买方田某某系自己认识多年的朋友,因其主动要求购买野味,因此自己提供了一个号码,并未参与交易,并未获利;3、民间理解的穿山甲有两种,一种是湖南长刺的穿山甲,并非国家保护动物,另外一种则是国家保护动物,自己并不知晓本案双方买卖穿山甲系国家保护动物;4、卖方张某某系自己养殖牛蛙过程中认识,张某某曾表示自己贩卖多种野味,有国家相关审批证书,因此轻信其经营合法,才推荐电话给买方田某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仅仅提供一个电话,中间居间介绍买卖穿山甲,没有本人在现场交易是否构成犯罪;2、受援人是否明知买方田某某需要购买的是国家保护动物穿山甲而居间介绍;3、卖方张某某是否具有合法的出售野生穿山甲的资质;4、穿山甲是否存在不是国家保护动物的种类。

援助律师通过会见、阅卷、查阅资料,结合受援人孙某某的供述以及同案人员的供述,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受援人孙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出售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穿山甲情况下,居间介绍双方达成买卖,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关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

确定辩护思路后,援助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详细向受援人孙某某解释:1、受援人虽然没有实际参与双方交易的细节谈判,但是存在明知双方交易的是国家保护动物穿山甲,而提供电话号码方便双方对接联系,并且电话联系卖方张某某告知田某某有意向购买野生穿山甲,存在犯罪的共同意思表示,系共犯;2、从主观上分析,买方田某某联系受援人时明确表示:①自己要购买的是野生穿山甲(俗称:好的),②因自己身体不好,购买目的是吃了对身体好,③要活的,不要死的,④卖方联系后告知出售的是“铁甲”,且此后受援人有电联双方。结合本案现场抓获时查获的两只穿山甲确实是野生濒危保护动物可以推定受援人在居间介绍中,明知本案双方交易的是国家保护动物野生穿山甲;3、针对受援人陈述:卖方张某某曾表示自己有贩卖野生动物的国家相关许可,系合法经营,因此自己不明知系犯罪行为的辩解,经查询我国穿山甲养殖相关规定,只有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才能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且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批准。而本案中无论从用途还是从审批等级中都可以认定受援人系明知卖方张某某无资质,存在犯罪行为而居间介绍。4、关于受援人辩解穿山甲分两种,一种湖南的,民间也俗称穿山甲,但并非国家保护动物的说法,经查实目前全球现存8种穿山甲,在其分布的51个国家均被列为濒危物种。据联合国官网,所有种类的穿山甲都已在2016年10月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获得国际法最高级别的保护,且还有相关的国际贸易禁令,因此受援人的辩解不成立;5、经查,2020年6月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发布公告,将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援助律师详细向受援人解释阐述此类法律规定,最终受援人在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愿意在庭前做认罪认罚。
开庭前一日,在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参与下,受援人做了认罪认罚,量刑意见从原来的十个月有期徒刑下降到八个月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决:受援人孙某某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处受援人孙某某触犯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很不常见的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为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诚然受援人等在本案中犯案情节并不严重,仅仅居间提供了一个电话号码,并未从中获利,后被贩卖的野生穿山甲也被追回,受到专门保护。经普法教育,受援人才知晓穿山甲系全球最为濒危的野生动物之一,已被列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珍惜程度仅次于国宝大熊猫。自此,受援人也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对普通民众也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对杜绝抓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具有极好的宣传意义,尤其是疫情当前,国家强调了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交易、运输、猎杀、贩卖、食用都是非法的,且明令之前取得合格文件的野生动物养殖业也要被禁止。
从事实经过看,受援人并非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情有可原,但是一旦放任下去将是对我国濒危动物保护的严重考验。对像受援人一样的中老年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保护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通过本案给受援人一个教训,以起到普法作用很有必要。
来源:乐清普法智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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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米囊 发表于 2021-10-24 22: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违法的事情不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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