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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有一乐清网红炸鸡店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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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乐清市正谈炸鸡店(个体工商户)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5]34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正谈炸鸡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65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4袋。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目前该门店是歇业关闭的状态,不知道后续整改后还会不会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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