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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洪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卫医罚[2025]4号
被处罚人姓名:洪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3-27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洪某某于2024年5月3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设口腔诊疗场所,为杨某某开展了2次口腔诊疗活动,违法时间共13天,违法所得3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唐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0元:3、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乐清市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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