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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私自拿走车钥匙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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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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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说法 发表于 2024-12-31 1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王忠驾驶赵智所有的桂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S221省道与鄂XX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鄂XX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在2023年4月支付鄂XX号小型轿车损失16624.35元。
2023年12月,原告某保险公司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旺茂法庭起诉被告王忠、赵智二人,要求两被告赔偿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给小轿车车主经济损失16624.35元。旺茂法庭审理后查明,被告赵智为桂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被告王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智辩称车钥匙是被告王忠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走的,也没有经过本人的允许便把摩托车开走。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王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其应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摩托车所有人赵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王忠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小轿车车主代偿款等共计13299.48元;被告赵智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小轿车车主代偿款3324.87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告赵智作为涉案摩托车的所有人,虽然辩称涉案车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被告王忠所盗用,但未提交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保管或管理,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赵智将涉案车辆交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忠使用且该车辆存在逾期未年检的情况,对车辆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智对自己的车辆疏于管理,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忠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出借车辆的现象普遍存在,不管出借人还是借用人都要十分谨慎。出借车辆前要检查车辆情况,确保安全无故障,同时出借人要仔细审查借车人有无驾驶资格、驾照是否在有效范围内等情况;如果未尽审查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出借人亦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车辆出租或者出借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一般情况下,车辆的租用人、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但是,车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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