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8月,刘某等29名工人投诉包工头王某拖欠其在大荆镇某综合楼建设工程的工资,拖欠时长逾一年。工人提供了有王某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显示共欠29名工人工资182500元,且此时王某已失联。大荆人力社保所立案调查后查明,王某自乐清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大荆镇某综合楼建设工程的清包五项劳务工程,合同总额为734220 元,按其完成的工程量应支付工程款451375元,而乐清某建设有限公司实际已支付王某562716元,已超额支付。在调查过程中,大荆人力社保所多次拨打王某电话,累计数十余次,均未能与他取得联系,工人与公司方面也无法联系到他,王某处于失联状态。为此,大荆人力社保所通过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公告期满后,鉴于王某涉嫌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大荆人力社保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