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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还原
日前,我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楼喷胶岗位与枪钉岗位在同一层面,无隔断。通过立案调查,确认喷胶岗位生产过程中有产生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枪钉岗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故查实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将存在高毒职业病危害的喷胶作业场所与无高毒职业病危害的枪钉作业场所隔离,此行为违反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现该企业已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违法行为也已整改到位,本案结案。
案例分析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要满足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的要求。而本案中,喷胶作业场所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高毒职业病危害,枪钉作业场所为无毒作业场所,公司未能将其与场所隔离,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隔离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是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故本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处罚。
来源:温州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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