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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强制占用消防疏散通道,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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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之窗 发表于 2022-7-8 08: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入暑以来,全市气温骤升,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达到峰值,该时段历来是火灾事故易发高发期。7月6日下午,城东街道组织街道消防站、市消防救援大队、住建所、执法中队、旭阳社区对位于城东最高住宅小区天际东方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进行依法拆除。
据悉,今年5月街道接举报件:天际东方XXXX户业主装修期间将入户门外移,强制占用消防疏散通道,“改建”成与自家大厅相通的封闭区域,还将消防通道上的消防栓包入自家内部,增大消防风险隐患。
城东街道消防站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但业主“避而不见”,后下发《消防违法行为告知书》,要求业主整改。但该业主心存侥幸,并未在期限内自行拆除。
在物业的配合下,7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安排人员强制帮忙拆除入户门,并限期业主在两周内内将消防通道恢复原样。
城东街道办事处消防站负责人表示,占用小区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不仅侵占居民公共生活空间,更给消防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下一步,将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狠抓氛围营造,使“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是违法行为”的观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城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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