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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争执 咬伤警察
2021 年 3 月某日凌晨 5 时许,周某某在乐清市柳市镇某酒吧内与陈某某发生纠纷,互相砸酒瓶子,言语威胁陈某某,陈某某报警。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出警到现场。后民警传唤周某某时,周某某假装呕吐,拒不配合,在民警用手铐铐周某某时,周某某咬伤民警右手小臂。经鉴定,民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1年4月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袭警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违规驾驶 拳击警察
2021年5月11日16时许,清江交警中队民警马某某等人在乐清市清江镇某路执行查处二轮电瓶车违法行为时,发现施某某骑二轮电瓶车未戴头盔及违法载人。后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施某某拒绝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把单子抢走扔在地上,不接受处罚,在民警实施扣车的过程中,施某某挥拳击打马某某,造成马某某嘴部受伤。经鉴定,马某某遭受暴力作用致左上唇内侧口腔粘膜破损,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已取得马某某谅解。
2021年7月26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袭警罪,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拒不配合 撕咬警察
2021年7月13日1点多,朱某某和其女朋友杨某某在KTV和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后,代驾开车到其二人住处附近,朱某某让杨某某先下车,杨某某不愿意,双方发生口角,代驾司机报警。民警处警时,口头传唤杨某某到乐成派出所调查时,杨某某认为是男女朋友之间的事,拒不配合,用手提包打协警潘某某、叶某某的手臂,用嘴咬伤潘某某左前臂。随后,民警章某某到场一同处置时,杨某某仍拒不配合,用嘴咬伤章某某右前臂。经鉴定,章某某、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1年8月9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袭警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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