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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微信转账购买家具出现质量问题,这一行为影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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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之窗 发表于 2020-11-5 09: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日前,远在广西的邹先生向玉环市消保委求助,称其于2020年9月通过抖音小视频添加了玉环某家具厂业务员微信,后通过微信转账定制购买了一套家具,价格共计8000多元。但收到家具后,邹先生发现收到的餐桌款式并非自己下单购买的款式,并且其他家具多处存在掉漆、木坑的质量问题。
玉环市消保委受理后,工作人员马上与邹先生取得联系,要求其提供购买时的相关订单或记录信息。邹先生表示是通过对方私人微信转账购买,没有订单、合同,且在收货发现问题后已与对方通过电话、微信进行过沟通协商,但没有协商成功,还因为协商过程中不愉快删除了对方的微信,后来回想起来想维权才向玉环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随后,邹先生向消保委工作人员发送了其购买家具的照片,从照片中可以明显看出家具存在掉漆、木坑的情况。工作人员联系了被诉方玉环某家具厂,该厂负责人对家具存在掉漆、木坑的情况予以认可,表示是物流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但坚称对方收到的款式就是对方定制的,发货款式没有错误。

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被诉方安排广西当地的家具维修人员上门对邹先生掉漆、木坑进行维修,并一次性补偿邹先生800元。
该案例中,消费者邹先生针对两点事由提出了维权请求,一是被诉方发错餐桌款式,二是收到的其他家具存在掉漆、木坑质量问题。而此前,邹先生因一时气愤删除了微信聊天记录,以至无法举证自己购买时所约定的款式,故消保委难以支持其收到餐桌款式与约定不同的维权请求;针对另一事由掉漆、木坑的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据此,玉环市消保委要求被诉方担负其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存在外观质量问题的家具进行维修,并向投诉方补偿一定的费用。
玉环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微信购物应选择口碑良好、信誉度高的微商,购买前需通过微信聊天明确约定购买商品的规格、细节要求,并妥善保存聊天记录、电子证据、索要发票,以备维权时使用。一旦发生争议,应及时拨打12345或向消保委投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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