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上班族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351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维权案例——高价≠高疗效,保健按摩须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复制链接]

6350

主题

6354

帖子

7385

积分

小朋友

Rank: 1

积分
738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乐清之窗 发表于 2020-9-29 13:3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日前,宁波市奉化区消保委接到群众投诉,称自己的父亲在奉化区一家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处办理了高价保健按摩套餐,但未达到宣传中的预期效果,有虚假宣传嫌疑,要求消保委介入调解并要求商家退回相关费用。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投诉人父亲由于肩颈、腰部不舒服,于今年6月在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处办理了可享受7次保健按摩服务的套餐,总金额为13430元,已支付10230元,平均每次单价为1918元,在接受5次保健按摩服务后,身体并未有明显好转。

经执法人员调解,该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将未消费的640元退回给投诉人,且给予之前的服务项目打折优惠,合计退款4000元。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理疗做完后当时感觉还行,但是第二天身体又不舒服了,更重要的是,店家收费太贵了,平均按摩一次就要1918块钱。”
此外,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被诉人在从事按摩服务及销售保健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时并未明码标价,且店门口玻璃上贴有“颈肩腰腿痛快到某堂,特色针对腰椎疼、颈椎痛、风湿关节炎、滑膜炎”等涉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内容。该店根据消费者的情况“量身制定”的“疗程”价格偏贵,服务过程中仅将磁疗骨痛贴药膏伏在消费者身上给消费者使用,并用红外线灯照射一段时间,而事实上,该药膏仅能对部分关节炎起到辅助作用,并不能完全根治。该店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已被立案调查。
目前,市面上有不少按摩店,一种是具有行医资质的医疗机构,从事的是行医行为,需要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岗人员也须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另一种就是案件中的普通按摩店,属于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诊疗行医活动。为吸引顾客,很多普通的并无疾病治疗资格的按摩店往往会打着涉及疾病治疗或者含有医疗用语的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前来按摩及使用其所提供的医疗器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在宣传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属违法行为。另外,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被投诉人在经营活动中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应当也要予以行政处罚。
奉化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如因身体不适需要按摩、推拿,可有针对性地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进店消费时应当查看该店是否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岗人员是否有相关从业资格。接受服务或购买产品时应当问清该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及相关产品所标注的信息,遇到非医疗机构按摩店有宣传医疗用语时,可向消保委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来源:浙江消保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乐清上班族网 ( 浙B2-20100310-1 )

GMT+8, 2025-1-27 05:21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