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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清市某电动车商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9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乐清市某电动车商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1台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0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销售的11台电动自行车(品牌A型号为TDT715Z的电动自行车4辆、品牌A型号为TDT851Z的电动自行车3辆、品牌B型号为TDR3133Z的电动自行车4辆)鞍座尺寸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执法人员对其中3个批次进行抽样送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从乐清市北白象某电动车商行购进A品牌,型号为TDT715Z(2024-07-17批次)的电动自行车4辆;A品牌,型号为TDT851Z(2024-09-08批次)电动自行车3辆;从乐清柳市某电动车经营部购进B品牌,型号为TDR3133Z(2024-09-06批次)的电动自行车4辆。随后对上述11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后放于店内销售。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涉检批次电动自行车。上述11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货值以销售价共计18293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的行为为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预留空间,影响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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