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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分手后写下欠条作为补偿,事后反悔不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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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说法 发表于 2024-12-18 2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经营。分手后,一方写下欠条作为补偿。事后,写欠条的一方却反悔不给了,应如何认定?是借贷?还是赠与?

基本案情

阿方(化名)与阿林(化名)曾系恋人关系。2019年双方同居期间,阿林投资经营猪场。202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阿林写下欠条,载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投资猪场等生产经营,现双方完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自愿为阿方购买5年(2020年-2024年)社会养老保险(每年8000元)作为补偿归还款,并于每年的11月25日至30日给付阿方”。2024年阿方在医院查出身体有疾病,需要一笔钱进行治疗,但阿林拒绝履行欠条约定偿还欠款,阿方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调解过程中,法官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了解情况。阿方认为,同居期间自己曾出资10000元为阿林经营猪场投资,鉴于猪场亏损了,分手时阿林所写欠条是对自己投资的还款和亏损的补偿,因此要求阿林按照欠条偿还40000元。阿林辩称,出具欠条是为了分手时双方能够好聚好散,才对阿方进行补偿,现在双方都已各自组成家庭,自己没有义务去帮阿方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因双方对阿林是否应该按照欠条履行义务产生争议,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借款、赠与等相关法条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原则劝导阿林要遵守约定履行义务。经过法官的调解,阿林表示愿意偿还欠款,但自己在阿方生病期间为其购买了药物和给付了部分钱款,现在自己也比较紧张,希望能减免一部分,愿意再支付18000元给阿方,同时表示目前无力一次支付,希望能够分期偿还。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阿林尚欠阿方18000元,分两次还清。双方在法官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阿林当庭偿还10000元,剩余8000元于2025年1月25日前偿还。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对分手时出具的欠条性质产生争议。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阿方认为分手时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借贷关系,阿林应当履约还款。阿林则认为欠条是对在双方分手后对阿方的补偿,属于赠与。

民间借贷的双方需要达成借贷合意,赠与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案中双方分手时出具的“欠条”,是基于双方在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属于结算合约,双方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也不同于所谓的“分手费”。阿林作为具备正常思维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欠条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自愿达成借款合同,就应遵守法律规定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欠条约定偿还欠款。

法官提醒大家,情侣间有经济往来是正常的,但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应当谨慎处理,不要随便以出具借条、欠条等形式表达爱意或者补偿,在涉及到金钱交易时,应当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准确表明是借款还是赠与,并尽可能保留好转账记录等相关凭证,以便减少潜在经济纠纷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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