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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柳市粉哼牛餐饮店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为“预包装(普通)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生鲜乳饮品)",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冷荤类食品)的经营资质。其在实际经营中存在制售冷荤类冷食。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3134.6元;
罚款6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3134.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乐清市晓涵餐饮店
主要违法事实: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208.5元;2、罚款60000元。综上所述,以上共计罚没款6920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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