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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某私房菜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已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第3.3.1.2项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160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种,共7件。当事人未按规定事实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完成,不再另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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