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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铁投集团发布关于禁止携带电动车及电动车电池乘车的公告。
尊敬的市民朋友:
近年来,国内已发生多起电动自行车自燃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轨道交通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一旦发生起火事件,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目前,省内杭州、宁波等地轨道交通已禁止携带电动车及电动车电池乘车。
为进一步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严格执行《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3号)、《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温交〔2019〕11号)等相关文件,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除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外,禁止携带各类电动车(指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及电动车电池等乘坐温州轨道交通。
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请积极配合共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如有需要可拨打温州轨道交通服务热线0577-96600咨询,温州轨道交通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温州市铁投集团 浙江幸福轨道公司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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