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简介
近日,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帆执法中队查获一起垃圾混装案件。
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某垃圾分类集中收运点的保洁公司的密闭式运输车将已分类投放的易腐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装载,此违规作业行为严重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经现场取证确认,该作业车辆未按规定配备分类收储容器,运输过程中采用"一车混装"方式作业,导致前端分类成果付之东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部门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24小时内提交整改方案并立案调查,后续对该保洁公司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并要求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垃圾分类收运标准,确保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各环节规范运作。
法律小课堂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船舶;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醒
垃圾分类是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举措。让我们以"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的共识,共建共享天蓝水净、街巷整洁的生态家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