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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已明确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中所称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方式进行防治。考虑到因疫情防控而带来的交通管制、人员隔离、返工推迟以及开学延期等情况,直接影响了租房需求,租客对本次疫情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更不能加以克服,因此,疫情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如果房东与租客在合同中设置了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可解除合同或者可减租,则按约定执行;如果未设置相应条款,可以按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主张相应的免责权利,单方面要求房东减租并不符合规定。”鉴于本次疫情对租房业务的巨大影响,租客可与房东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分担租金损失。
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如果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造成了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住房租赁属于市场行为,不应强制要求任何一方减免房租。疫情这样的不可抗力同样会给房东带来损失,不能把这一风险完全推给房东来承担。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应由政府、企业、个人等多方合作共渡难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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