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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定金”“订金”须分清!汽车维权难,要谨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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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乐清之窗
时间:
2020-9-14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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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定金”“订金”须分清!汽车维权难,要谨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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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车时
往往被要求交纳车辆
“定金”
可要是之后消费者不想购买车辆了
“定金”能否退还呢
先来看三个投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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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时要
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具有担保性质,通常情况下不予退还,交付的金额规定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案例一中,作为收受定金的商家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消费者交付车辆,出现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定金;而案例二中,作为给付定金的消费者不履行订购车辆的约定,且商家并未违约,因而消费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订金”,则具有预付款作用,当合同不能履行约定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如果取消预订,商家应当退还;如涉及违约,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案例三中,消费者购车时预订支付的是预付款,并非定金,双方通过协商后,商家退还消费者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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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大一部分汽车类申诉是关于购车定金问题,许多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后反悔,但按照合同法规定,定金不予返还,造成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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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要详细了解汽车消费知识,重视款式、价格的同时,还要留意配置的情况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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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汽车车型及参数,检查汽车外观、车门、接缝、轮胎及各系统等,及时排除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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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索取正规发票、三包凭证,注明购买日期、品牌、型号、车身(架)号等信息。若消费者走汽车三包进行维权,书面修理记录和维修发票也需妥善保管。
来源:浙江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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