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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乐清市公安局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被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冬日私语    时间: 2024-1-5 10:55
标题: 乐清市公安局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被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公告
经核查,截至2023年12月29日,我局在日常交通管理中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共计155辆(清单见附件)。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规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车辆,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车辆清单
乐清市公安局
2024年1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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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 shengyangspc    时间: 2024-1-6 08:01


作者: 按钮灯制造商    时间: 2024-1-6 11:21
这么多!是不是都是查扣的车呀
作者: 溺水的鱼sun    时间: 2024-1-8 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内容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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