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类 别 | 特 征 |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
感 染 性 废 物 |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 ||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 ||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 ||
5、废弃的血液、血清。 | ||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 ||
病 理 性 废 物 |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 ||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 ||
损 伤 性 废 物 |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 1、医用针头、缝合针。 |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 ||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 ||
药 物 性 废 物 |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免疫抑制剂。 | ||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 ||
化 学 性 废 物 |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 ||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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